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促进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经济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学校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或协议)有采购、借款、建筑、维修和经营项目的承包等方面的合同(或协议),不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或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或协议)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或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学校由计财处根据校长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或协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或协议)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或协议)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或协议)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外,其他任何人或部门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后,由主持部门(或牵头单位)负责合同谈判,业务相关部门参与谈判,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谈判过程。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在进行具体委托情况下必须按《部门审核流程及学校授权委托表》规定的流程操作,10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委托意见、最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最后报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意见。经济合同签订代表: 5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订,5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项目由分管校领导、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学校计财处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部门审核流程及学校授权委托表》后,10万元以下经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定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10万元以上由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副校长签署意见,最后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或协议):
1.业务内容涉及金额壹万元及以上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或协议)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或协议)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或协议)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每一合同(或协议)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在我方所留的合同(或协议)上签字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或协议)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或协议)原件按规定的流程经业务部门、监察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定代表人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九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或协议)外的单据上并加盖部门公章,此单据作为合同(或协议)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学校印章保管人在合同(或协议)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或协议)盖章规范。凡经过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盖学校公章;计财处签订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盖学校公章。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经济合同专用章由计财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或协议),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学校法定代表人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或协议)盖章生效后,应交由计财处合同管理员按学校确定的规范对合同(或协议)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或协议)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叁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复印件由学校计财处、校长办公室、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计财处和校长办公室留存。已执行完毕的合同一律存校档案馆。
第三章 合同(或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或协议)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或协议)台帐,每一合同(或协议)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或协议)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计财处。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或协议)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而未订立书面合同(或协议)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或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九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或协议)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条 在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合同(或协议)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再转计财处付款(具体付款流程根据经费来源按附2申请)。
第三十一条 合同(或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
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或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协议)必须依照合同的订
立流程经业务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定
代表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三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协议)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协议)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并通知计财处。
第三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协议)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或协议)组成部分交由校长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协议)的文本作为原合同(或协议)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或协议)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七条 合同(或协议)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合同(或协议)作为学校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或协议)秘密。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或协议)台帐,按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或协议)订立或履行情况,由计财处据此统计合同(或协议)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四十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协议)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按合同(或协议)编号整理,由计财处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合同(或协议)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或协议)签约率、合同(或协议)文本质量、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合同(或协议)台帐记录等纳入学校对职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或协议)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或协议)有关资料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计财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1.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或协议)部门审核流程及学
校授权委托表
2.南昌工程学院经济合同付款申请表